2017年昌吉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9-06-07
2017年昌吉生育保险新政策
【摘要】为了完善昌吉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医疗待遇,近日,昌吉州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完善昌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对昌吉州部分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7年昌吉生育保险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次调整的内容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昌吉州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为产假期间;二是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生育以及计划生育产假等仍按原政策执行;三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单位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符合新疆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参保职工未能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和医疗补助待遇,由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向职工支付;四是根据自治区《关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后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8〕165号)精神,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后的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州、县(市)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期间未停发工资的,生育津贴可由州、县(市)社保局返还当地财政部门;五是职工符合国家和新疆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不限次数;六是提高参保职工部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在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方面
慧择提示:2017年昌吉生育保险新政策规定了女性职工生育产假98天,且顺产费、助娩产费、剖宫产费用标准进行了提高。新政策的实施提高生育保险服务水平,完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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